(2017)冀1122执保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张晨向、王栋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晨向,王栋良,马婧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2执保48号申请执行人:张晨向,女,198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王栋良,男,198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被执行人:马婧瑞,女,1987年9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本院在执行张晨向与王栋良、马婧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1122执保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迎君审判员 王 宣审判员 王凤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振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