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财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威海凤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宋俊广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威海凤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大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财保34号申请人:威海凤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香港路—38号三楼。被申请人:朱大满,男,1985年7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34122319850704XXXX,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标里镇刘庄行政村前朱庄自然村X号。申请人威海凤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向威海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朱大满名下的房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威海凤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2017年4月13日威海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我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朱大满名下的位于威海市环翠区柳林新和家园—42号XXXX室的房产,期限为(自保全措施采取之日起)三年。案件申请费2420元,由申请人威海凤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青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