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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3刑初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李桂春强制猥亵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23刑初103号公诉机关开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桂春,曾用名李贵春,男,196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住开鲁县开鲁镇化工小区。1996年5月15日因犯放火罪被开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8年12月30日刑满释放。现因强制猥亵罪,于2017年2月1日被开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经开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开鲁县看守所。开鲁县人民检察院以开检公诉刑诉[2017]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桂春犯强制猥亵罪,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涉及隐私)审理了本案。开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彦民、付瑶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桂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日15时许,被告人李桂春在发现被害人于某某在开鲁县利牛梧桐苑南文化广场溜达,便尾随被害人于某某,并拽被害人于某某坐在马路边摆摊用的凳子上面,强行摸被害人于某某的乳房遭到被害人的反抗,后继续强行摸被害人的乳房、腹部、并亲被害人的嘴、脸部,被被害人的母亲发现后喝止,被告人逃离现场。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桂春在开庭审理时无异议,且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被害人于某某残疾人证、开鲁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开鲁县公安局情况说明、证人温淑芹、唐风琴、樊春龙的证言、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桂春利用被害人于某某不能反抗之机,强行抚摸、亲被害人脸部等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应予判处刑罚。其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但被告人有前科,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桂春犯强制猥亵罪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桂春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2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马金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家齐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