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23民督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监利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义玲等偿还支付令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监利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陈义玲,夏玉姣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鄂1023民督8号申请人:监利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住所地:监利县容城大道东28号。诉讼代表人:何本辉,系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程,系该行工作人员。被申请人:陈义玲。被申请人:夏玉姣。申请人监利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监利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称,2016年5月17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贷款30000元,贷款期限为2016年5月19日至2017年1月19日,还款方式为分阶段还款法,申请人于2016年5月19日如约发放了贷款,被申请人在2017年1月19日起逾期未及时归还当月本息。截止2017年3月21日,被申请人欠贷款本金15055.42元,利息119.1元,逾期罚息534.49元,被申请人至今未归还所欠本息。要求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贷款本金15055.42元、利息119.1元、逾期罚息534.49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陈义玲、夏玉姣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监利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5055.42元、利息119.1元、逾期罚息534.49元。申请费59元,由被申请人陈义玲、夏玉姣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端垓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