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民初3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广震与张爱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广震,张爱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3442号原告王广震,男,汉族,1985年10月18日出生,住濮阳市。委托代理人王亚军,女,汉族,1990年6月8日出生,住濮阳市,系原告妹妹。被告张爱花,女,汉族,1973年1月1日出生,住濮阳市(八里庄牌坊下)。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广震诉被告张爱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广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广震负担。审判员 张瑞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晓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