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5民初1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温江支行诉被告杨斌、王坤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温江支行,杨斌,王坤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5民初138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温江支行,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柳城镇东大街111号。负责人:廖勇。委托代理人罗敏,四川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杨斌,男,197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中区。被告王坤能,女,198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温江支行诉被告杨斌、王坤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温江支行在法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克西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凯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