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1民初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常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901号原告常某,女,汉族,1975年5月5日出生,现住北京市大兴区。被告王某,男,汉族,1971年10月23日出生,户籍地:涿州市,现住涿州市。原告常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明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