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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1民初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常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901号原告常某,女,汉族,1975年5月5日出生,现住北京市大兴区。被告王某,男,汉族,1971年10月23日出生,户籍地:涿州市,现住涿州市。原告常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明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