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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2执保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黄小军因与被申请人王小华、刘细平、郴州中膂道路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小军,王小华,刘细平,郴州中膂道路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2执保209号申请人黄小军,男,1957年8月15日出生,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被申请人王小华,男,1976年4月24日出生,湖南省桂阳县人。被申请人刘细平,女,1973年11月27日出生,湖南省桂阳县人。被申请人郴州中膂道路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北湖区。法定代表人王小华。申请人黄小军因与被申请人王小华、刘细平、郴州中膂道路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小华、刘细平、郴州中膂道路运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黄小军提供房屋为该案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小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黄小军名下的房屋。二、冻结被申请人王小华、刘细平、郴州中膂道路运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小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贺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