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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3执1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张雷鸣与泰兴市文教印刷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雷鸣,泰兴市文教印刷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3执1137号申请执行人:张雷鸣,男,汉族,1958年5月12日生,住泰兴市。被执行人:泰兴市文教印刷厂,住所地泰兴市济川街道大庆东路**号。投资人:顾新建,厂长。申请执行人张雷鸣与被执行人泰兴市文教印刷厂追偿代垫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作出的(2014)泰民再初字第001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泰兴市文教印刷厂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张雷鸣人民币19041.3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230元,被执行人泰兴市文教印刷厂负担350元。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2016年5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传票、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限期财产申报令、信用评价告知书。经催促,被执行人未能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就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作出如下查控措施:2016年4月20日、2017年4月12日本院两次通过司法查控系统经向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交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泰兴市文教印刷厂名下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信息。2016年4月20日,本院至泰兴市房产管理部门和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和车辆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和车辆登记信息。本院经调查,被执行人泰兴市文教印刷厂已于2004年被泰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并于2010年被泰兴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拆迁。以上财产查控等情况,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执行进程告知,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2017年4月14日,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泰兴市文教印刷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自己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下落或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等材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泰民再初字第001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季江东审判员  梅 辉审判员  陈建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