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1民初5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于素兰与XX、徐建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素兰,XX,徐建东,鲁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1民初5606号原告:于素兰,女,194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XX,男,1973年10月0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徐建东,男,197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干部,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鲁刚,男,1966年6月06日出生,汉族,干部,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素兰与被告XX、徐建东、鲁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素兰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素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素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于素兰负担。审 判 长 严 萍审 判 员 张劲辉人民陪审员 朱福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