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02民初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赵鹏诉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鹏,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02民初257号原告赵鹏,男,199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长治市人。委托代理人孙晓飞,山西静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英雄南路与解放西路交叉路口西南角晋翔小区东侧1—5层。负责人郭建祥,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瑞,山西大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慧燕,女,198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长治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鹏诉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鹏于2017年4月14日以主体资格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争期间,向法院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鹏撤回起诉。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赵鹏承担。审 判 长 李惠园人民陪审员武亚欧人民陪审员 王骏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江王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