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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1民初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3-21

案件名称

吴秋与东莞市雄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秋,东莞市雄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1民初798号原告吴秋,男,196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被告东莞市雄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区东城大道御景大厦*********室。注册号:91441900719263426P。法定代表人麦红伟。原告吴秋诉被告东莞市雄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秋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吴秋负担。审审 判 长  李铮铮人民陪审员  毛俊凯人民陪审员  袁影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钟 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