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7执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商德辉、朱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德辉,朱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7执417号申请执行人商德辉,男,196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朱敏,女,196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申请执行人商德辉与被执行人朱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商德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沪0107民初511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朱敏支付人民币91175元及逾期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朱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到庭履行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商德辉与被执行人朱敏就付款方式达成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达成的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就本案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明进人民陪审员 徐天云人民陪审员 XX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哲彦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