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1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淄博奥博电气有限公司、莱芜市东岳永盛车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奥博电气有限公司,莱芜市东岳永盛车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19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奥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果里镇夏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58253001H。法定代表人刘玉新,总经理。被执行人莱芜市东岳永盛车桥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796192692T。法定代表人赵振岳,董事长。淄博奥博电气有限公司与莱芜市东岳永盛车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2015)桓商初字第6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莱芜市东岳永盛车桥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淄博奥博电气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桓台县人民法院(2015)桓商初字第61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中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