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72民初7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董群芳与大连新河船舶管理有限公司、烟台文海船务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群芳,大连新河船舶管理有限公司,烟台文海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72民初751号之一原告:董群芳,男,197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涛,山东滨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文丹,山东滨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新河船舶管理有限公司(DALIANXINHESHIPMANAGEMENTCO,LTD),住所地AJELTAKEISLAND,MAJURO,MARSHALLISLANDS。被告:烟台文海船务有限公司(YANTAIWENHAISHIPPINGCO,LTD),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烟台市。原告董群芳与被告大连新河船舶管理有限公司(DALIANXINHESHIPMANAGEMENTCO,LTD)、烟台文海船务有限公司(YANTAIWENHAISHIPPINGCO,LTD)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董群芳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大连新河船舶管理有限公司(DALIANXINHESHIPMANAGEMENTCO,LTD)、烟台文海船务有限公司(YANTAIWENHAISHIPPINGCO,LTD)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董群芳撤回对被告大连新河船舶管理有限公司(DALIANXINHESHIPMANAGEMENTCO,LTD)、烟台文海船务有限公司(YANTAIWENHAISHIPPINGCO,LTD)的起诉,是自行对其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群芳撤回对被告大连新河船舶管理有限公司(DALIANXINHESHIPMANAGEMENTCO,LTD)、烟台文海船务有限公司(YANTAIWENHAISHIPPINGCO,LTD)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410元,由原告董群芳负担。审 判 长 秦 涛人民陪审员 赵 军人民陪审员 王东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安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