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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525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贵南县某砖瓦厂与索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南县某砖瓦厂,索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贵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525民初117号原告:贵南县某砖瓦厂。被告:索某某,男,藏族,青海省贵南县人,农民。原告贵南县某砖瓦厂与被告索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贵南县某砖瓦厂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贵南县某砖瓦厂称被告已付清全部欠款,故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贵南县某砖瓦厂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南县某砖瓦厂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贵南县某砖瓦厂负担。审判员 乔 莉 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才块乙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