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03民初2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04
案件名称
中天城投集团贵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廖正金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天城投集团贵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廖正金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03民初2827号原告中天城投集团贵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贵阳市新添大道南段289号。法定代表人李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微,女,汉族,1989年7月28日生,住贵阳市南明区,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高俊逸,男,汉族,1989年3月10日生,住贵州省兴义市。被告廖正金,男,1989年2月24日生,住贵阳市南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天城投集团贵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廖正金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天城投集团贵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2元,减半收取1901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章放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关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