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7执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柳桂兰与白喜龙民事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1027执200号申请执行人柳桂兰,女,生于1959年2月2日,汉族,住甘肃省镇原县。被执行人白喜龙,男,生于1981年1月8日,汉族,住甘肃省镇原县。关于申请执行人柳桂兰与被执行人白喜龙健康权纠纷一案,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1027民初9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白喜龙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柳桂兰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白喜龙支付医疗费等费用4146.77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1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白喜龙在银行中的存款,后扣划了本案全部执行标的。本院认为,(2016)甘1027民初95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履行完毕。执行费50元,已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号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的(2016)甘1027民初95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