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6民初1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赵元军与张再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元军,张再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6民初1597号原告:赵元军,男,汉族,1966年2月3日出生,住范县。被告:张再军,男,汉族,1967年3月10日出生,住范县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元军与被告张再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赵元军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再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未侵犯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元军撤回对被告张再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赵元军负担。审 判 长 郝海廷审 判 员 邓晓茹人民陪审员 姜跃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崔鸣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