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终3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殷贵勤与戚丽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殷贵勤,戚丽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35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殷贵勤,男,193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县。法定代理人:殷月娣,女,195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戚丽梅,女,197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上诉人殷贵勤因与被上诉人戚丽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1民初26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殷贵勤未缴纳上诉费用,并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殷贵勤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顾继红审 判 员 周 荃代理审判员 郭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肖 英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