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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许某与连云港远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某,连云港远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执84号申请执行人许某,女,2000年3月27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河区。被执行人连云港远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牛山街道和平东路53号远洲城市广场西侧。法定代表人陈庚远,董事长。许某申请执行连云港远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连仲字第020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认为,为便于执行,应将本案指定给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许某申请执行连云港远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6)苏07执84号,执行依据:(2016)连仲字第0206号裁决书]指定由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峰审判员 张 迅审判员 罗来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