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02民初2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原告怀化市大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仁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化市大立建材有限公司,刘仁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02民初2497号原告:怀化市大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东海,公司经理。被告:被告:刘仁尧,男。原告怀化市大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仁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2017年4月13日,怀化市大立建材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怀化市大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736元,减半收取1868元,由怀化市大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向和平人民陪审员 王志双人民陪审员 向绪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