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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执1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李志刚、高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刚,高伟,翟玉华,李抗帝,李抗美,李抗福,李志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1067号申请执行人:李志刚,男,1958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高伟,男,1980年4月9日生,住天津市红桥区。被执行人:翟玉华,女,1925年11月12日生,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李抗帝,男,1946年9月15日生,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李抗美,男,1950年12月22日生,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李抗福,男,1955年12月26日生,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李志锋,男,1962年7月12日生,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津0102民初10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坐落天津市河东区凤山道与凤台路交口东北侧盛世嘉园38-1-1301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至申请执行人李志刚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遵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钦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