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1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内蒙古亿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崔占艳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亿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崔占艳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1808号原告:内蒙古亿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法定代表人:张红卫,总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亮,内蒙古亿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崔占艳,女,196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原告内蒙古亿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崔占艳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内蒙古亿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亿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亿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65元,由原告内蒙古亿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袁志广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