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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1民初6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刘晶与赵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晶,赵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1民初6170号原告:刘晶。被告:赵坤。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晶诉被告赵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刘晶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赵坤将欠款付清,原告刘晶自愿撤回对被告赵坤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刘晶承担。审 判 长  曲伟娜审 判 员  栾 雪人民陪审员  吴 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于雯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