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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2执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荣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荣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2执222号被执行人:张荣才,男,汉族,1991年7月2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本院在执行张荣才诈骗罪一案中,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迎君审判员  王 宣审判员  王凤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书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