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02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熊志光与被告熊正、常德市经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志光,熊正,常德市经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熊志光,熊正,常德市经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熊志光,熊正,常德市经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熊志光,熊正,常德市经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2民初110号原告:熊志光。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滔,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熊正。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德明,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常德市经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凡荣。本院在审理原告熊志光与被告熊正、常德市经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投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熊志光于2017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熊正、常德市经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熊志光的申请是对其享有的诉权的一种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熊志光撤回对熊正、常德市经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熊志光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黎人民陪审员 黄文柏人民陪审员 池文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 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