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81刑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9
案件名称
黄家荣失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家荣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981刑初134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家荣,男,1968年6月1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北流市。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17年3月1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0日被逮捕。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刑诉(2017)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家荣犯失火罪,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海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家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黄家荣在北流市新丰镇石碗嘴村大岭组自家坡地上,用打火机点火焚烧清除出来的杂草时,因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导致引燃大朗田组大村垌和中堂组屋背岭山场的林木,引发森林火灾。火灾发生后,被告人黄家荣与他人将火扑灭。经玉林市林业勘测设计院调查鉴定,火灾造成森林过火总面积5.85公顷,其中,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68公顷。案发后,被告人黄家荣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家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证人陈某1、陈某2、张某、陈某3、陈某4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火灾现场图及照片,提取涉案工具的笔录及照片,被告人辨认现场的笔录及照片,玉林市林业勘测设计院调查报告,北流市森林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家荣因过失引起森林火灾,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家荣犯失火罪的罪名成立。黄家荣失火后积极参加救火,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家荣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即从2017年3月1日起至2017年10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 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芳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