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5执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涂国良与余和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国良,余和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5执405号申请执行人:涂国良,男1976年9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务农,住浠水县。被执行人:余和国,男,196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蕲春县人,经商,户籍所在地蕲春县,经常居住地鄂州市花湖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涂国良与被执行人余和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涂国良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125执405号案件的执行。需要再次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提出书面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余慧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秋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