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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5民初2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2443曹伟与王新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伟,王新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5民初2443号原告:曹伟,男,1974年8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被告:王新江,男,1988年2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伟诉被告王新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伟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新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365元,由原告曹伟负担。审判员  王夫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红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