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亚坤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炎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长春,杨亚坤,杨留喜,刘国荣,高文和,范小亮,潘强,李爱平,刘俊伟,王心德,驻马店市炎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37号申请执行人张长春,男,198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申请执行人杨亚坤,男,199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申请执行人杨留喜,男,196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申请执行人刘国荣,女,196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申请执行人高文和,男,195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申请执行人范小亮,男,197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申请执行人潘强,男,199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申请执行人李爱平,女,197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申请执行人刘俊伟,男,198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申请执行人王心德,男,196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被执行人驻马店市炎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法定代表人朱敏,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长春、杨亚坤等十人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炎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十案,本院分别于2017年1月4日、1月11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驻马店市炎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土地、无房产、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长春、杨亚坤等十人申请终结十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本次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张长春、杨亚坤等十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持本裁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702民初388、391、397、393、394、395、392、396、389、3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张建军审判员 职静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