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孝存、乔莉、段艾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孝存,乔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39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孝存,男,1979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乔莉,女,1982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在执行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孝存、乔莉、段艾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由被执行人张孝存、乔莉偿还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4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9月15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按逾期利率即10.92‰计算)。案件受理费3200元、保全费2220元及申请执行费5080元,由被执行人张孝存、乔莉负担。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云飞审判员 白 骅审判员 姜 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