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3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潘成省与李建波、段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成省,李建波,段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423执12号申请人潘成省,男,汉族,1973年5月6日出生,住宁陵县。被执行人李建波,男,汉族,1971年11月6日出生,住商丘市。被执行人段杰,男,汉族,1983年9月10日出生,住宁陵县,申请人潘成省申请执行李建波、段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423民初18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还款协议,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宁陵县人民法院(2016)豫1423民初189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峰审判员 潘 勇审判员 吕新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史家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