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武碰树与陕西华洋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碰树,陕西华洋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228号申请人武碰树,男,1964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申请人陕西华洋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卜宁,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神劳仲案(2016)105号裁决书在执行武碰树与陕西华洋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向被执行人陕西华洋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一、被执行人陕西华洋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武碰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1827.5元(3942.5元/月×3月)拖欠工资4751.35元。二、负担案件执行费150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陕西华洋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主动向申请人履行了全部案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神劳仲案(2016)105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志新审 判 员 张 伟代理审判员 马久雄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