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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民初5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陈满诉被告湖南菜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被告周再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满,湖南菜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周再祥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六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03民初5289号原告:陈满,男,198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勇义,湖南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菜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五一大道到717号1021房。被告:周再祥,男,198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原告陈满诉被告湖南菜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菜鸟公司)、被告周再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龙辉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杨湘农、钟虎妹参加的合议庭,由审判员龙辉于2017年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刘芬芳担任记录。原告陈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勇义,被告菜鸟公司和被告周再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满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菜鸟公司立即退还原告租车保证金1万元及逾期退还利息暂计479.81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10月24日暂至2016年9月9日,此后利息计算至退还全部保证金之日止);2、判令被告周再祥对本案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的全部相关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1日,原、被告签订《汽车租赁协议》,约定由原告租用被告菜鸟公司牌号为湘AF87**的车辆一辆,租赁期限2天即2015年10月1日至3日21时止,租金1100元,保证金10000元并于还车之后20天退换。原告依约交纳了租金和保证金,并于2015年10月3日如约退还租赁车辆,并由被告周再祥在《汽车租赁协议》后面签字确认已收车。但是,被告菜鸟公司并未退换保证金10000元。被告菜鸟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周再祥系其独资股东,在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情况下,周再祥应对本案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菜鸟公司和被告周再祥未到庭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汽车租赁协议》和《收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0月1日,原告陈满与被告菜鸟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协议》,约定陈满租用菜鸟公司湘AF87**瑞风小轿车,陈满向菜鸟公司提交保证金10000元,租金1100元,租金于2015年10月1日结清,保证金于还车之后20天无纠纷违章退还;租车时间为2015年10月1日19时至2015年10月3日21时止。同日,菜鸟公司向陈满出具了10000元租车押金的收据。2015年10月3日,被告周再祥在《汽车租赁协议》上注明已收车。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汽车租赁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合同的约定,保证金应于还车之后20天无纠纷违章退还,被告菜鸟公司未退还保证金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原告要求菜鸟公司退还10000元保证金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2015年10月24日至清偿之日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周再祥系菜鸟公司的唯一股东,且未提供证据证明菜鸟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因此应对菜鸟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湖南菜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原告陈满保证金10000元以及利息(利息以1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5年10月24日起支付至付清款项之日止);二、被告周再祥对被告湖南菜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上述的保证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周再祥和被告湖南菜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龙 辉人民陪审员  杨湘农人民陪审员  钟虎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芬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