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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3民初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陈玉青与刘述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青,刘述存,陈玉青,刘述存,陈玉青,刘述存,陈玉青,刘述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2923民初691号原告:陈玉青,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民和县。身份证号:×××。被告:刘述存,男,196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永靖县。身份证号:×××。原告陈玉青与被告刘述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玉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述存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玉青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追回借款25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26日,刘述存向陈玉青借款3500元,其承诺2015年7月底全部还清。但刘述存只于2016年2月份偿还1000元后,剩余2500元至今未还。期间陈玉青多次催要,但刘述存就是拖延不还,故陈玉青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刘述存口头辩称,借款属实,但已分两次偿还了1500元,剩余2000元现没钱偿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26日,刘述存向陈玉青借款3500元,后刘述存于2016年2月份偿还陈玉青借款1000元、2017年2月份偿还500元,剩余2000元至今未还。以上事实有陈玉青身份证复印件、刘述存户籍证明、借条原件、谈话笔录及法庭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刘述存作为借款人应向陈玉青偿还剩余借款2000元,故陈玉青要求刘述存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而刘述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作出裁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刘述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陈玉青借款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陈玉青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有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吉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