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3执恢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李绍刚与赵铁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绍刚,赵铁军,吴传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3执恢84号申请执行人李绍刚,男,1981年5月,7日,汉族,吉林北华大学教师,住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赵铁军,男,1973年2月1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吴传续,男,1987年10月21日生,汉族,丰满区天填鲜花礼品店个体工商户业主,住舒兰市。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203民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法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吴传续的银行存款本金、利息、迟延履行金、执行费共计15,500.00元,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203民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锐审判员 苏向彬审判员 姜云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 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