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29执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胡娜、陈红斌申请执行陈先云抚养费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9执358号申请人胡某,女,汉族,学生,住云南省武定县。申请人陈某某(申请人陈某之弟),男,汉族,学生,住云南省武定县。法定代理人胡某某,系申请人胡某、陈某某的奶奶。被执行人陈某某(系申请人胡某、陈某某之父亲),男,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武胜县人,住武定县。本院执行的胡某、陈某某申请执行陈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武民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执行款72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申请人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9月15日达成协议:孩子胡某、陈某某由其父亲陈某某抚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2329执358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爱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