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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6民初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肃宁县裕亨针织厂与菅宇飞、王国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肃宁县裕亨针织厂,菅宇飞,王国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6民初641号原告:肃宁县裕亨针织厂,住所地XX镇崔庄。经营者:崔喜林,男,1987年生,汉族,农民,住肃宁县。被告:菅宇飞,男,1973年出生,汉族,现住肃宁县。被告:王国亮,男,1990年出生,汉族,现住肃宁县。肃宁县裕亨针织厂与菅宇飞、王国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肃宁县裕亨针织厂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肃宁县裕亨针织厂撤诉。案件受理费628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3142元。审判员  王洪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瑶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