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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11民初12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仓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仓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1民初1222号之一本院于2017年3月7日对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城南支行诉被告上海中远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苏0311民初1222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苏0311民初1222号民事判决书中第18页署名处“审判长赵增尧、人民陪审员孙宗武、人民陪审员高传美”补正为“审判长赵增尧、代理审判员朱兴叶、人民陪审员闻永”。审 判 长  赵增尧代理审判员  朱兴叶人民陪审员  闻 永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柳娇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