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30执1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那峰与郭玉峰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蓝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那峰,郭玉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530执1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那峰,男,满族,现住辽宁省灯塔市。被执行人郭玉峰,男,汉族,现住正蓝旗。我院执行那峰申请执行郭玉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内2530民初4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其给付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0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郭玉峰的存款或其他款项人民币30,00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2015年4月21日起全部付清为止,日利率按0.0175%计算)案件受理费225.00元、执行费353.37元。同时可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数额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满都呼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乌雅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