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202民初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彭某与谢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谢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202民初765号原告:彭某,女,1976年1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现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告:谢某1,男,197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原告彭某与被告谢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谢某1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彭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谢某3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至儿子年满十八周岁,合共81000元;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儿子,大儿子谢某2已经年满十八周岁,二儿子谢某年月日出生。我与被告结婚以来感情一般,被告从2013年起到深圳工作后就没有给过生活费,也极少回家全不负责任。而且从2015年因在外工作关系与一名黄姓女子有染,直到2015年10月份结束外地工作回到家后被我发现,期间我多次作出挽回婚姻的工作,但一直遭到被告的无视及欺骗,一直不知悔改。被告于2016年6月17日晚因小事打骂我和二儿子(令我们身体受伤,并赶出家。我怕两母子再次受到伤害于当晚开始暂住在亲戚家)被告的出轨行为、对家庭的不负责任行为和对孩子的打骂冷漠行为令到这段婚姻无法继续下去。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名存实亡,望判如所求。被告谢某1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但于庭前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与原告感情未破裂。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彭某与谢某1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大儿子谢某2年月日生育小儿子谢某3。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因性格不合及处理家庭关系等问题产生矛盾,矛盾产生后又缺乏及时有效的沟通,导致矛盾加剧。彭某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起诉谢某1,要求与谢某1离婚。本院认为,本案为离婚纠纷。谢某1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本院依法缺席判决。彭某与谢某1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根据彭某与谢某1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原因和夫妻关系现状等情况综合分析,彭某与谢某1之间的夫妻感情目前尚未完全破裂,和好是有可能的。彭某要求与谢某1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互相尊重,和睦相处,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双方应可重归于好。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彭某与被告谢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彭某承担,财产分割受理费250元退回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葛雪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楚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