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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11财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方叶、张权等与陈斯军、张先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方叶,张权,张某,朱振华,闫开英,陈斯军,张先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11财保12号申请人:张方叶,男,197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申请人:张权,男,199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申请人:张某。申请人:朱振华,男,1942年6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申请人:闫开英,女,195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佳佳,江苏杜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斯军,男,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被申请人:张先春,男,197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申请人张方叶、朱振华、闫开英、张权、张某与被申请人陈斯军、张先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方叶、朱振华、闫开英、张权、张某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登记在被申请人陈斯军名下的车牌号为苏N×××××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苏NY5**挂重型罐式半挂车一辆,保全金额50000元。案外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方叶、朱振华、闫开英、张权、张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登记在被申请人陈斯军名下的车牌号为苏N×××××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予以就地扣押;二、对登记在被申请人陈斯军名下的车牌号为苏NY5**挂重型罐式半挂车一辆予以就地扣押。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贾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