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1民初1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张印明与汪爱东、潘春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印明,汪爱东,潘春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民初1961号原告:张印明,男,196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丰县。被告:汪爱东,男,196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丰县。被告:潘春生,女,196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原告张印明诉被告汪爱东、潘春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印明减少诉讼请求,后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印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印明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印明负担。审判员 刘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