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1执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与XX、伊彩霞、魏广玉、张艳芳、姜保全、陈秀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XX,伊彩霞,魏广玉,张艳芳,姜保全,陈秀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1执4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被执行人:XX,男,汉族,32岁。被执行人:伊彩霞(系XX妻子),女,29岁。被执行人:魏广玉,男,汉族,52岁。被执行人:张艳芳,(系魏广玉妻子),女,汉族,52岁。被执行人:姜保全,男,汉族,34岁。被执行人:陈秀丽(系姜保全妻子),女,汉族,38岁。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与被执行人XX、伊彩霞、魏广玉、张艳芳、姜保全、陈秀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6)吉0281民初1907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一、被告XX、伊彩霞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尚欠本息12666.16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12666.16元为本金,时间从2015年3月14日起至付清本金时止,利率按照借款约定的年利率15.30%上浮30%计算)。二、被告魏广玉、张艳芳、姜保全、陈秀丽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59.00元由被告XX、伊彩霞负担,被执行人魏广玉、张艳芳、姜保全、陈秀丽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XX、伊彩霞、魏广玉、张艳芳、姜保全、陈秀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并承担申请执行费。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17年2月29日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与被执行人姜保全、陈秀丽双方达成和解并给付完毕,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申请撤回执行,同意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同意终结执行。其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蛟河市人民法院(2016)吉0281民初190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二、申请执行费575.00元(免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初艳忠审判员 关宏志审判员 王彦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鲍 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