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3民初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469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田玉凤、杨长胜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田玉凤,杨长胜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3民初469号原告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经济开发区振兴路8号。法定代表人杨文杰,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淮,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田玉凤,女,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被告杨长胜,男,195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原告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田玉凤、杨长胜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0元,减半收取计5750元,由原告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师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樊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