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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3民初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469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田玉凤、杨长胜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田玉凤,杨长胜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3民初469号原告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经济开发区振兴路8号。法定代表人杨文杰,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淮,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田玉凤,女,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被告杨长胜,男,195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原告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田玉凤、杨长胜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0元,减半收取计5750元,由原告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师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樊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