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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狮执行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蔡思杭、陈美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思杭,陈美旋,黄良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狮执行字第554号申请执行人:蔡思杭,男,197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陈美旋,女,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黄良才,男,197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建省石狮市。申请执行人蔡思杭与被执行人陈美旋、黄良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狮民初字第26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陈美旋、黄良才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蔡思杭借款70000元及公告费1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4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应在2014年4月23日前自觉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裁定查封、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黄良才名下的址于石狮市凤里街道宋塘西路50号万豪国际公寓1240号的房地产,并依法通过淘宝网石狮市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公开拍卖。买受人李顺中以贰拾叁万贰仟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诉房地产。本案申请执行人蔡思杭已分配到案款10514.00元。现本案申请执行人蔡思杭尚有案款60486元未受偿。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美旋、黄良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明志代理审判员  林木扬代理审判员  许自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蔡海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