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2民初2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2210无锡市华美电缆有限公司与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华美电缆有限公司,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2210号原告:无锡市华美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华都路18号。法定代表人:张云仙,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荣华,男,1969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宜兴市,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999号。法定代表人:俞国兵,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春梅,江苏名仁(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无锡市华美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无锡市华美电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市华美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无锡市华美电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邱银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