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02民初2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唐丹秋与周志鹏、周良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丹秋,周志鹏,周良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02民初279号之一原告唐丹秋,女。被告周志鹏,男。被告周良文,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宝庆东路1131号。负责人刘文斌,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受理原告唐丹秋与被告周志鹏、周良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唐��秋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丹秋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丹秋撤诉。本案受理费73元,由原告唐丹秋承担。审 判 员 陈 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杨春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