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执字第3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丁烨、山东通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烨,山东通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山东册诚商贸广场发展有限公司,娄兆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川执字第3226号申请执行人:丁烨,女,1982年9月23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山东通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新村西路9号。法定代表人:娄兆军,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册诚商贸广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人民西路66号。法定代表人:杨林,总经理。被执行人:娄兆军,男,1959年7月19日出生,住张店区。本案在执行丁烨诉山东通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山东册诚商贸广场发展有限公司、娄兆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宜宝审判员 宓远胜审判员 邹庆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司立群 关注公众号“”